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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4日,在习近平主席和菲律宾总统马科斯共同见证下,中国海关总署署长俞建华与菲律宾海关局局长鲁伊斯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菲律宾共和国海关局关于“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中菲AEO互认安排》)。中国海关成为菲律宾海关首个AEO互认伙伴。
海关总署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推动高水平高质量对外开放,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为重点全力推进AEO互认合作,让AEO合作成为织密织牢合作纽带,助力我国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抓手。2023年伊始,《中菲AEO互认安排》签署成为AEO互认合作“开门红”,进一步扩大了我国AEO互认“朋友圈”,为广大外贸企业振奋了信心,为1600余家对菲有出口业务的AEO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便利。
菲律宾是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也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是我在东盟的重要贸易伙伴。近年来,中菲经贸合作不断深化,中国已连续六年成为菲第一大贸易伙伴。《中菲AEO互认安排》签署后,中菲两国AEO企业的出口货物将享受较低货物查验率、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服务、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等4项便利措施,货物通关时间有望明显压缩,港口、保险、物流成本也将随之降低。
http://gdfs.customs.gov.cn/customs/xwfb34/302425/4771636/index.html
截至目前,中国已经和新加坡、欧盟、南非等22个经济体签署AEO互认协议,覆盖48个国家(地区),其中包括32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5个《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CP)成员国和13个中东欧国家。
泓明作为AEO高级认证企业,可以享受与互认国家(地区)相互接受对方的认证,相互给予双方诸多便利措施,例如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审核率、给予优先查验、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预先通关等。
企业管理和稽查司关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作如下修订:删去第九条。(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及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为落实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现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无需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http://gongbei.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zfxxgkml34/4829482/index.html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对于申请进出口环节许可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配额、国营贸易资格等相关证件和资格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不再要求其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这是外贸经营管理领域重大改革举措,是中国政府坚定推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重要制度创新,将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外贸增长潜力,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1/02/content_5734605.ht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具体事项详见公告。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1/10/content_5736056.htm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83530/content.html
生态环境部联合公告关于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已于2022年11月29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具体清单详见公告内链接。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212/t20221230_1009167.html?keywords=
一是编制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二是编制原则。按照《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列入《清单》的新污染物。
三是管控要求。按照《意见》有关要求,对列入《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四是部门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五是动态调整。按照《意见》有关要求,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附表中包括四类14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名称、对应的化学文摘社登记号(CAS号)及其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7/c5184003/content.html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加强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现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见附件)。
该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70号)同时废止。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301/t20230117_1013566.html
本程序适用于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时,需开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情形。本程序对国体废物属性鉴别的工作程序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对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技术有明确的规定,例如采样要求、样品分析、现场鉴别等。
市商务委 上海海关 市药品监管局 市科委上海科创办关于公布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沪商规〔2021〕4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规定,经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区域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联合推进机制推荐,市级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联合推进机制认定,现公布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第二批)。
根据《试点方案》要求,纳入“白名单”的物品仅供名单内对应的生物医药企业在上海市范围内研发自用,不得用于临床试验、销售等其他用途。企业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建立进口物品使用台账,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管理使用。区域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联合推进机制成员单位应切实加强属地管理,如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向市级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报告。
https://sww.sh.gov.cn/zwgkgfqtzcwj/20230119/c5242a6d43da4bfcb8a281fb84dcf3e4.html
美国USTR临时延长81项原产中国(大陆)商品的301关税排除期限
2022年12月16日,美国USTR宣布继续延长352项对华301关税排除措施(排除加征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2023年2月2日,美国鉴于其本土生产能力以及应对新冠的持续努力,贸易代表办公室决定将81项应对新冠疫情所需的医疗保健相关产品排除条款临时延长75天,即:这81项产品的对华301关税排除期限延长至2023年5月15日(排除标识HTS代码为9903.88.66)
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22/november/ustr-extends-exclusions-covid-related-products-china-section-301-tariffs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45号 公布2023年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名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公布《2023年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名录》和有关事项。
一、2023年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进口货物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详见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3年)。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上述货物的进口实施许可,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
二、2023年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为43种,详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3年)。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上述货物的出口实施许可,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
三、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以下出口货物实行指定机构发证。出口此类货物需向指定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http://xkzj.mofcom.gov.cn/article/h/fzjg/202301/202301033803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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