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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卖家有福了,利好政策接二连三出台!
就在11月25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了2024年第16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旨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从交易数据上看,跨境电商,已经成为了推动我国对外开放的新动力源泉。在2023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达到2.38万亿元,交出了同比增长15.6%的亮眼成绩单,其中出口猛增19.6%。
到了2024年前三季度,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飙升至1.88万亿元,增长11.5%,远超5.3%的外贸整体进出口增速。
也难怪国家会出台一波又一波的利好政策,不仅为跨境电商铺就了一条星光大道,还为中国商品走向世界提供了强大的助推器。
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的2024年第167号公告,主要围绕简化跨境电商出口流程、提高企业运营效率等方面提出了四项重要举措。具体来看:
一是取消了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当然企业在申报环节中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以确保真实性。
这项举措能够简化行政程序,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并提高通关效率。特别是在当前海外仓建设增速迅猛的背景下,有利于企业加大海外仓建设投入。
二是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
由于银行与企业系统对接的延迟、信息格式不匹配等问题,过去出口申报的过程往往非常繁琐且耗时。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就减少了申报过程中的步骤和所需材料,减轻了跨境电商企业的申报负担。
对于中小卖家来说,简化的手续意味着更便捷的管理,尤其是在处理大量订单时,这一点尤为重要。中小卖家还可以减少这部分人力成本,最终有助于提升整个跨境电商出口的运营效率。
三是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允许跨境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先行接受直属海关查验,再根据需求灵活拼箱。
这个举措可以避免传统拼箱模式中,因一票货物被查验而影响整箱货物通关的问题,从而减少了船期延误和重复拆装的风险,提高通关效率。先行接受海关查验,还可以减少货物在仓库的停留时间,加快货物的流转速度。
对于中小卖家来说,由于减少了不必要的二次掏箱和重新装运操作,可以节省掏箱、亏舱等费用,降低运输成本。此外,更快的物流响应和更灵活的拼箱选项,可以提高客户对交付速度的满意度。
四是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跨境卖家的退货商品可以跨直属关区退货。
以往退货需要单独运回或批量运回,每次退货都会产生额外的物流成本,而跨关区退货模式可以让企业集中处理退货商品,从而节省大量的物流费用。
另外,退货商品只需退回至指定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大大简化了退货流程,减少了因退货产生的复杂操作和时间成本。
随着政策层面的持续加码,跨境电商卖家们正迎来出海的黄金时代。卖家们有机会在全球范围内扩大影响力,建立品牌,以及实现业务的多元化。在这个过程中,卖家们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以及适应新规则。他们将面对的不仅是市场竞争,还有政策变化和全球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的部署,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就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公告如下:
一、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不再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中“三、企业管理”项下第二款“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的要求。企业在申报环节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真实性负责。
二、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和企业对企业出口清单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
在上海、杭州、宁波、厦门、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成都、西安海关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先行接受海关查验,然后再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拼箱装运。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需建立货物入场、上架、装箱以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至口岸的物流运输等各环节信息实时采集系统,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并与海关联网实时传输相应数据。
四、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海关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退货商品跨直属关区退货,退货商品应当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具备企业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并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其他有关监管要求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2020年第44号以及2020年第75号有关规定执行。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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