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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解读

2024-12-10 10: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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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TG 成立于2020年,总部位于马来西亚,是首家汇集全球互联网产品,提供一站式软件产品解决方案的综合性品牌。唯一官方网站:www.like.tg

2022年2月8日、11月24日,国务院先后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两批共增设60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一年两次扩围,体现了国家对于跨境电商发展的高度重视。

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共同学习一下跨境电商的相关政策知识~

2018年,商务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以下简称“486号通知”),明确了什么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应满足哪些条件、参与主体及其责任。

上述商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

(三)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参与主体

0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

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02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

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03境内服务商

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具有相应运营资质,直接向海关提供有关支付、物流和仓储信息,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后续监管,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

04消费者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参与主体应承担的主体责任

01跨境电商企业

根据486号通知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即商品的货权所有人)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承担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等,具体内容如下:

1.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并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应委托一家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2.承担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披露、提供商品退换货服务、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对商品质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赔付责任等。当发现相关商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销售商品并妥善处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并及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海关等监管部门报告。

3.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告知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3)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4.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包括收发货质量管理、库内质量管控、供应商管理等。

5.建立健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追溯信息应至少涵盖国外启运地至国内消费者的完整物流轨迹,鼓励向海外发货人、商品生产商等上游溯源。

6.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清单,并承担相应责任。

TIPS: 从国家最近一次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调整来看,所谓“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进口商品涉及的检疫、禁止进口及涉及濒危、农药成分等的管理规定。跨境电商企业需要如实、准确地向海关、报关单位提供进口商品信息等,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要求。

02跨境电商平台

根据486号通知要求,跨境电商平台(即商品的交易平台)负责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等,具体内容如下:

1.平台运营主体应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接受相关部门监管,配合开展后续管理和执法工作。

2.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并对交易真实性、消费者身份真实性进行审核,承担相应责任。

3.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对申请入驻平台的跨境电商企业进行主体身份真实性审核,在网站公示主体身份信息和消费者评价、投诉信息,并向监管部门提供平台入驻商家等信息。与申请入驻平台的跨境电商企业签署协议,就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障以及本通知其他相关要求等方面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4.对平台入驻企业既有跨境电商企业,也有国内电商企业的,应建立相互独立的区块或频道为跨境电商企业和国内电商企业提供平台服务,或以明显标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予以区分,避免误导消费者。

5.建立消费纠纷处理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平台须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在网站醒目位置及时发布商品风险监测信息、监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等。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当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敦促跨境电商企业做好商品召回、处理,并做好报告工作。对不采取主动召回处理措施的跨境电商企业,可采取暂停其跨境电商业务的处罚措施。

7.建立防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电话反复大量订购,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8.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对平台内在售商品进行有效管理,及时关闭平台内禁止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形式入境商品的展示及交易页面,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相关部门。

TIPS: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该在平台交易前端针对三单(订单、支付单、物流单)真实性自主建立风险分析和管控模型,加强对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电话反复大量订购,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强化企业申报前“防刷单”自主拦截。

03境内服务商

根据486号通知要求,境内服务商主要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具有相应运营资质,直接向海关提供有关支付、物流和仓储信息,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后续监管,具体内容如下:

1.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向海关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其中:提供支付服务的银行机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具备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包括“互联网支付”;物流企业应取得国家邮政局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2.支付、物流企业应如实向监管部门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支付、物流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3.报关企业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向海关申报清单,承担如实申报责任。

4.物流企业应向海关开放物流实时跟踪信息共享接口,严格按照交易环节所制发的物流信息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国内派送业务。对于发现国内实际派送与通关环节所申报物流信息(包括收件人和地址)不一致的,应终止相关派送业务,并及时向海关报告。

TIPS:

1.明确了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相关企业应该具备的资质。

2.明确了支付、物流企业应该如实传输电子信息,以及对数据真实性承担责任。

3.明确了报关企业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向海关申报清单,承担如实申报责任。

04境内购买人

486号通知再次明确,消费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税款的纳税义务人。主要权责内容如下:

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税款的纳税义务人。跨境电商平台、物流企业或报关企业为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2.购买前应当认真、详细阅读电商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内容,结合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做出判断,同意告知书内容后方可下单购买。

3.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TIPS: “风险告知书”了解一下

1.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3.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温馨提示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

 1.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万元。

2.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3.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重  点  政  策  解  读

一、《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22年第7号)

2022年,财政部等8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22年第7号),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优化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经过此次优化调整,清单税则号列数达1476个。同时规定:

1.限定98项商品只可通过网购保税进口。2021年10月,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联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明确指出适用范围包括跨境电商直购进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此次清单调整在涉及的商品备注中增加了“仅限网购保税商品”表述,主要包括各类乳制品、蛋、蜂蜜、坚果、鲜果、果干、香料、大米、植物、肉类、可可、饲料添加剂等。

2.将清单备注中原有“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除外”的,调整为“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且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商品除外”。明确了含非濒危动植物成分的产品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进口。

3.部分商品不再允许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明确了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等的商品不允许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比如含汞的化妆品、肥皂、消毒剂、温度计、血压仪、气压仪等。

4.部分商品设定购买限量要求。例如调整了9个糖类商品的限量备注,仅限网购保税进口且每人每年进口合计不超过2公斤。

二、《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3号公告)

2018年,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3号,以下简称“113号公告”),通过报文规范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商品完税价格的构成要素及申报要求。

例如:113号公告附件——《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规范(试行)》中,“3.1.4 订单报文描述”章节“商品价格”字段明确了,商品实际成交价(即完税价格),含非现金抵扣金额(使用积分、虚拟货币、代金券等非现金支付金额)。也就是说,除了直接打折、满减等适用于所有消费者,而非仅针对特定对象或特定人群的优惠促销,其他使用积分、虚拟货币、代金券等非现金支付的金额均需如实申报,纳入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三、《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公告)

2018年12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以下简称“194号公告”)。包括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管理、通关管理、税收征管、场所管理、检疫、查验和物流管理、退货管理等多项管理细则。

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和《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等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海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管理

(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 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并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海关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

三、通关管理

(四)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适用“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进口政策的商品,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版)》尾注中的监管要求执行。

(五)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疫,并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直购进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的委托,在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进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按照上述第(六)至(八)条要求传输、提交的电子信息应施加电子签名。

(九)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应对交易真实性和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身份信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认证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

(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当月15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结关的《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生产销售单位、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关别,以及清单表体同一最终目的国、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币制的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允许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不再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十一)《申报清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参照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有关规定办理。

除特殊情况外,《申报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

四、税收征管

(十二)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海关按照国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十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消费者(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十四)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准确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实际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等税收征管要素。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申报币制为人民币。

(十五)为审核确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等,海关可以要求代收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

(十六)海关对符合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时段汇总计征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

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

五、场所管理

(十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作业场所必须符合海关相关规定。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海关要求交换电子数据。其中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或一般出口业务的监管作业场所应按照快递类或者邮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规范设置。

(十八)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应当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开展。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公告规定监管。

六、检疫、查验和物流管理

(十九)对需在进境口岸实施的检疫及检疫处理工作,应在完成后方可运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

(二十)网购保税进口业务:一线入区时以报关单方式进行申报,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加强对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实货监管。

(二十一)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配合海关查验。

(二十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其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可将转关商品品名以总运单形式录入“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一批”,并需随附转关商品详细电子清单。

(二十三)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流转,按有关规定办理流转手续。以“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海关监管方式进境的商品,不得转入适用“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的城市继续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在同一区域(中心)内的企业间进行流转。

七、退货管理

(二十四)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允许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退货,退回的商品应当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模式下,退回的商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五)对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商品或包装损毁、不符合我国有关监管政策等不适合境内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以及海关责令退运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有关规定退运出境或销毁。

八、其他事项

(二十六)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实时传输真实的业务相关电子数据和电子信息,并开放物流实时跟踪等信息共享接口,加强对海关风险防控方面的信息和数据支持,配合海关进行有效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建立商品质量安全等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商品质量安全以及虚假交易、二次销售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不得进出口涉及危害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进出口食品和商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及其他禁限商品,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溯源机制并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建立并完善进出口商品安全自律监管体系。

消费者(订购人)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二十七)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责令相关企业对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采取风险消减措施,对尚未销售的按货物实施监管,并依法追究相关经营主体责任;对监测发现的质量安全高风险商品发布风险警示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在商品销售前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必要的检疫,并视情发布风险警示。

(二十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当及时主动告知海关。

(二十九)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配合海关调查,开放交易生产数据或原始记录数据。

海关对违反本公告,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按走私违规处理,并按违法利用公民信息的有关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不涉嫌走私违规、首次发现的,进行约谈或暂停业务责令整改;再次发现的,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并交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查处。

(三十)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等应当接受海关稽核查。

(三十一)本公告有关用语的含义: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不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注册的企业),或者境内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是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外注册企业所委托的境内代理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责任。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支付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支付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银联等。

“物流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物流服务的企业。

“消费者(订购人)”是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指由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推进,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的一站式贸易服务平台。申报人(包括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等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一次性申报,口岸管理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共享信息数据、实施职能管理,将执法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申报人。

“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是指由电子口岸搭建,实现企业、海关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的平台。

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城市: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杭州、宁波、青岛、广州、深圳、成都、苏州、合肥、福州、郑州、平潭、北京、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厦门、唐山、无锡、威海、珠海、东莞、义乌等37个城市(地区)。

(三十二)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时间以海关接受《申报清单》申报时间为准,未尽事宜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同时废止。

境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已签订销售合同的,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开展可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0日

海关对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或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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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海周报】香港虚拟银行可买比特币 海关总署取消海外仓备案 涉诈监管有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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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海周报》是移动支付网打造的金融科技、移动支付出海一周重要资讯栏目,聚焦企业出海、海外市场动态、海外监管政策等方面,以简捷的方式,提升读者获取资讯的效率。 中办、国办:加强跨境结算、移动支付等领域国际合作 11月28日,新华社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意见指出,要深化数字贸易国际合作。推动建立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机制,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跨境结算、移动支付等领域国际合作,深化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与东盟国家、中亚国家、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等数字贸易合作。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数据局、国家外汇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提出,鼓励金融机构搭建跨境金融数字平台,助力航运贸易数字化。促进和规范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统一监管合规口径,给予金融机构规则指引。 11月26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四部门联合印发《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相关情况。会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国人民银行高度重视“资金链”精准治理工作,按照“精准研判、精细操作、精确打击”总要求,指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统筹做好涉诈风险防控和优化服务工作。 海关总署: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新政,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不再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中“三、企业管理”项下第二款“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的要求。企业在申报环节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真实性负责。 在近日举行的京东供应链金融科技消费产业大会上,京东支付正式发布了针对跨境进出口电商的金融服务平台——JD FinTech。该平台围绕跨境支付需求,致力于为出海企业提供全面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包括快速开通海外多币种账户、多币种收付款、自由汇兑及报税等服务。JD FinTech金融平台的亮相,是京东支付在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布局,也将为全球商户带来更为降本、增效、安全合规的跨境支付体验。 新西兰奥克兰公共交通开通支持银联闪付 11月28日,银联国际宣布奥克兰公共交通开通支持银联闪付。当地居民或到访游客现可在奥克兰地铁、公交、大部分轮渡用银联卡或银联手机闪付一“拍”过闸,交通出行体验更顺畅。 中山首台支持数字人民币功能外币自助兑换机落地 11月28日,为积极响应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在人民银行中山市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山市分局的指导和支持下,中国银行中山分行在翠亨新区马鞍岛新客运口岸成功安装中山市首台支持数字人民币功能的外币自助兑换机,并正式投入使用。 日本将新增逾百万家商户开通银联二维码支付 近日,银联国际与日本瑞穗银行、UC卡公司在上海共同宣布,瑞穗银行旗下二维码支付服务J-coin Pay的逾百万家日本二维码商户将支持银联,云闪付App用户在日移动支付体验进一步升级。 连连国际与Visa推出全球商务支付产品 11月26日,连连国际与全球领先的数字支付品牌Visa在2024年第二届中国国际供应链促进博览会上宣布加深合作,推出全球商务支付产品越达卡,为连连国际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跨境商务支付体验。 通过连连国际的创新研发能力及Visa全球支付网络,广大企业客户和中小微商户能够使用连连国际发行的Visa数字商务卡高效、便捷、安全地在线完成跨境支付。该服务将全面满足全球电商卖家、出口外贸公司、在线旅游平台及旅行社,差旅管理公司、广告代理、供应商付款等多场景跨境付款需求。 近日,总部位于香港的虚拟银行众安银行(ZA Bank)宣布与HashKey合作推出了一项新服务,允许散户用户直接使用法定货币购买和出售比特币和以太坊。ZA BANK此次推出的加密货币交易服务,允许用户通过港元及美元买卖比特币和以太坊。该服务的入场门槛为70美元或600港元,每笔交易收取1.99美元或15港元佣金,平台费为交易金额的1.5%。为吸引用户,ZA BANK将在2025年6月底前实施优惠政策,包括免除佣金并将平台费降至0.8%。 苹果在新西兰推出Tap to Pay on iPhone服务 近日,苹果宣布在新西兰推出Tap to Pay on iPhone服务,这一创新功能使商家能够将iPhone转变为支付终端,实现便捷的移动刷卡支付。该服务兼容iPhone Xs及更高版本,并需设备运行最新iOS系统。 商家只需通过支持Tap to Pay on iPhone的App,即可在结账时引导顾客将非接触式支付卡、iPhone或Apple Watch等设备靠近商家的iPhone,利用NFC技术轻松完成支付。此服务广泛支持American Express、Discover、JCB、Mastercard和Visa等多家信用卡和借记卡品牌。 FATF计划修订各国评估其面临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的标准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新任主席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组织计划修订各国评估其面临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的标准,以促进全球金融包容性。 Swift将推出人工智能反欺诈解决方案 近日,Swift宣布将于2025年1月推出全新AI增强型欺诈检测功能,以帮助全球支付业加强防御,以应对层出不穷的不法行为。该服务的推出是基于全球金融社群的广泛合作以及今年早些时候的成功试点。 许多中小型金融机构都在采用Swift现有的支付控制服务(Payment Controls Service),该全新功能即以此为基础,利用Swift网络上每年数十亿笔交易的网络匿名数据来识别和标记可疑交易,以便相应部门可以采取实时行动。 美国支付巨头Stripe将以700亿美元的估值回购其股票 近日,美国支付巨头Stripe宣布,将以近700亿美元的估值启动股票回购计划。据彭博社披露,每股定价约27.51美元,此举将使公司估值稳定在700亿美元左右。 这一估值几乎与Stripe在2024年初的股票出售活动中的定价持平。回顾2024年2月,该公司通过招标收购筹集了6.942亿美元,当时允许员工出售部分股份,交易后Stripe的估值约为650亿美元。尽管大部分资金源自投资者,Stripe仍计划动用部分资金进行股票回购,以缓解员工股权补偿计划带来的稀释效应。同时,公司还拟将这笔资金用于提升员工的流动性。 数字支付提供商Checkout.com 宣布进军日本市场,并推出了新的直接收单功能。此举是该公司为亚太地区 (APAC) 提供本地化支付解决方案的广泛努力的一部分,旨在满足国内外商家的需求。 英国已推进其计划,将于 2025 年初推出加密货币资产监管框架草案。财政部经济部长 Tulip Siddiq 概述了即将出台的框架将解决加密市场的各个方面,包括稳定币、质押服务和更广泛的加密货币。她强调了统一的监管方法,并指出在一个阶段处理所有方面是一种更直接的方法。 黑山和阿尔巴尼亚成为首批加入单一欧元支付区(SEPA)地理范围的扩大国家。这一进展是在欧洲支付委员会 (EPC) 批准之后取得的,代表着西巴尔干地区在融入欧盟结构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将这些国家纳入 SEPA 符合欧盟的增长计划,该计划旨在通过分阶段进入欧盟单一市场的各个要素来加强西巴尔干地区社会经济一体化。这一进展取决于是否符合欧盟法规和标准,即欧盟共同体法律。 Shopify日本将于明年1月6日结束提供Amazon Pay服务 近日,Shopify通知其平台上的日本商店(卖家),将于2025年1月6日结束提供支付服务“Amazon Pay”。自该日期起,Amazon Pay将不再与日本的Shopify商店兼容,相关功能将被自动移除,卖家将无法通过该支付方式结账。 马斯克确认X(原推特)平台将推出汇款功能 近日,马斯克表示,X平台即将上线汇款功能,此功能作为X Payments服务的关键环节。据透露,X Payments LLC已在美国37个州成功获取汇款许可证,纽约州除外,预计年内将全面覆盖美国市场,推出支付服务。 继退出俄罗斯商业银行业务后,汇丰银行已停止为个人银行客户处理来自俄罗斯和白俄罗斯的付款。 该银行英国零售银行网站上的一则通知告知客户,该银行已决定停止处理来自这些国家的交易,并建议个人为此类付款做出其他安排。此举是汇丰银行此前退出俄罗斯商业银行业务的举措,该退出于 2024 年 5 月完成,当时该公司出售了其当地实体。两年前,汇丰银行首次披露了 2022 年 6 月撤出俄罗斯业务的计划。 汇丰将退出内地信用卡市场?官方辟谣称没有这一计划 11月29日,有消息称汇丰控股将关闭在中国推出8年的信用卡业务,因难以在中国实现扩张和盈利。对此,汇丰中国相关发言人回应称,汇丰中国没有退出内地信用卡服务的计划,如常提供包括新卡申请受理在内的各项服务。 荷兰支付基础设施即服务 (IaaS) 提供商NORBr已筹集 300 万欧元资金,由 Alstin Capital 领投,之前的领投投资者 Portfolio 也参与其中,旨在进一步增强支付终端管理、运营效率 (PayOps) 和合规性功能。 全球支付网络Thunes与蒙古贸易发展银行(TDB)签署了合作备忘录。此次合作旨在为蒙古TDB的客户提供便利的国际交易,使他们能够将资金转移到海外银行账户、移动钱包、卡和现金提取点。 全球验证提供商Sumsub已与加密资产风险管理公司 Elliptic 合作,以加强其加密交易监控和旅行规则解决方案。此次合作将 Elliptic 的区块链分析功能整合到 Sumsub 的平台中,为客户提供增强的工具来筛选加密货币钱包、识别欺诈活动并评估交易风险。 Worldpay在英国推出近乎即时的退款工具 Worldpay推出了一项创新服务,能够根据收款金融机构实现近乎即时的退款,从而有效弥合消费者期望与商家能力之间的差距。在英国,绝大多数使用万事达卡和Visa卡的购物者,在参与的零售商(如HMV)购物时,都能体验到更迅捷的退款服务。如今,符合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在退回网购商品后,即可近乎即时地获得退款。 在传统系统中,退款往往需要数日才能到达消费者账户。然而,Worldpay的研究显示,40%的消费者期望在退货后的24小时内收到退款,而这一期望如今已变为现实,退款仅需几分钟即可到账。此外,该服务计划于2025年扩展至整个欧盟的商家,覆盖在线及销售点交易。
【本周热搜榜】王卫港交所敲钟;京东拟斥3亿-6亿元增持德邦;安能物流发力渠道拓展;普洛斯或明年赴港上市;申通业务量首破200亿件
【本周热搜榜】王卫港交所敲钟;京东拟斥3亿-6亿元增持德邦;安能物流发力渠道拓展;普洛斯或明年赴港上市;申通业务量首破200亿件
京东拟斥3亿-6亿元增持德邦;安能物流发力渠道拓展;普洛斯或明年赴港上市;申通业务量首破200亿件"> 1)顺丰在港交所上市,成快递物流行业首家 A+H 公司 11月27日,顺丰控股在港股主板上市,成为邮政快递业首家实现A+H股上市的企业。此次顺丰控股在香港IPO的招股价为34.3元港币,若未行使超配权,顺丰募集资金净额达到56.62亿港元,成年内香港的第二大规模IPO。 “在港上市对顺丰意义重大,集团可依托香港平台更好发展国际市场。”敲钟现场,顺丰控股董事长王卫亮相。他表示,顺丰已经营31年,7年前于A股上市,7年间集团面对不少困难,但团队有能力接受任何挑战,有丰富经验接受很多不能预控的因素。(来源:快递杂志) 2)王卫现身,顺丰集团与中石化销售公司战略合作 11月25日,顺丰集团与中石化销售公司在香港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首先在环境保护、数智化供应链两方面开展深入合作。一方面,联手推动绿色能源转型合作,通过拓展氢、电、气等新能源项目合作,开拓新能源应用场景的规划建设,优化能源结构及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另一方面,将在商品供应链、物流供应链、数字供应链等重点领域深化合作,在中石化易捷便利店等B2C采销、B2B、企业购合作及油站场地资源共享共用等方面,各取所长,共享共赢。(来源:顺丰集团) 3)京东拟斥资3-6亿元增持德邦股份 11月26日消息,德邦股份25日晚间公告,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宿迁京东卓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总额不低于3亿元,不超过6亿元。增持资金来源为中国银行宿迁分行提供的专项贷款及京东卓风自有资金。中国银行宿迁分行同意为京东卓风增持公司股份提供专项贷款支持,贷款金额不超过4亿元。 11月26日,德邦股份股价触及涨停板,为近一年来最近的一次涨停,最新股价达到14.65元/股。 4)安能物流渠道拓展激励升级,最高奖励2万元 11月28日消息,为全方位强化渠道建设,打造最密网络,做优旺季未端服务,安能围绕渠道拓展核心目标,对新增有效用户的一级网点给予渠道拓展激励。一级网点净增有效一级有效S,奖励价值10000-20000元的面单,净增有效二级,奖励价值5000-10000元的面单,进一步激活区域网点共建渠道,加密二级用户。(来源:今日安能) 5)消息称普洛斯考虑最早于2025年在香港上市 11月29日消息,据路透社,消息人士称普洛斯考虑最早于2025年在香港上市。(来源:钛媒体) 6)ESR私有化或在未来数周内落实 11月29日消息,市场消息显示,包括喜达屋资本集团和华平投资集团在内的一个财团,计划在未来几周内落实私有化亚太物流地产平台ESR的交易,估值将超过70亿美元。 据悉,该财团还包括其创始人和主权财富基金卡塔尔投资局的一个部门。另据报道,该财团的潜在收购价将比ESR过去一个月平均股价11.06港元溢价18%以上。华平投资集团是ESR的第一大股东,持有14%股份。消息人士表示,包括收购价格在内的交易条款尚未最终确定。(来源:观点网) 7)申通全年业务量首次突破200亿件 11月24日,申通快递全年业务量首次突破200亿件。第200亿件包裹是一箱从浙江嵊州发往西藏日喀则的香榧子。这箱来自浙江的香榧子将搭乘着西藏特惠集运车辆,由申通统一负责末端配送。 据了解,从去年探索新疆集运开始,申通快递便不断扩大集运模式服务范围,目前已在新疆、内蒙古、甘青宁、西藏等多地落地实施。截至2024年11月,已有超8000万件商品通过集运模式送到消费者手中,预计到12月中旬,申通快递集运业务承运包裹量将超过1亿件。(来源:快递杂志) 8)菜鸟速递接入东方甄选,提供次日达和送货上门服务 11月28日消息,近日,东方甄选华东自营冷链仓接入菜鸟速递,由菜鸟速递承接包括东方甄选抖音直播间、东方甄选APP在内的全平台、多品类订单配送,为东方甄选华东消费者提供次日达和送货上门等品质快递服务。据悉,双方的合作范围正持续扩大,早前,菜鸟速递已接入东方甄选自营华南冷链仓配送。(来源:运联网) 9)极兔升级西部核心枢纽,日均快递处理量将达150万件 11月27日消息,极兔位于中西部的核心枢纽——升级后的兰州转运中心即将投入运营。据了解,兰州转运中心是极兔在中西部地区的重要物流枢纽。升级前,该转运中心面积超1.5万平方米,日均快递处理量达到70万件。今年“双11”高峰期,兰州转运中心的日均处理量达到85万件。升级后,新中心未来日均处理量能达150万件。(来源:北京商报) 10)自动驾驶卡车公司千挂科技破产清算 11月29日消息,干线物流自动驾驶公司千挂科技被爆自今年9月底开始收缩业务、全员降薪。10月中旬左右,千挂科技广州、深圳两处办公室都已停用,北京部分人员开始居家办公。 就上述情况,界面新闻联系千挂科技方面。千挂科技联合创始人之一孙浩文向界面新闻证实了上述内容,并表示当前千挂科技正在破产清算。“目前大部分员工已经被遣散,只有北京公司还有相当小一部分人在走清算流程,同时我们也正与几个买家洽谈,希望能出售公司产品设备。” 公开资料显示,千挂科技成立于2021年7月,是一家专注于智能驾驶干线物流的科技企业。(来源:界面新闻) 11)小马智行上市,今年上半年自动卡车业务营收1803.5万美元 北京时间11月27日(美东时间11月27日),小马智行正式在纳斯达克挂牌上市,股票代码“PONY”。在扩大发行规模后,若承销商的超额配售权悉数行使,小马智行融资额可达2.99亿美元,成为今年以来美股自动驾驶领域最大规模的IPO。加之此次通过同步私募配售价值约1.534亿美元的普通股,小马智行本次IPO总募资金额可达约4.52亿美元。 根据招股书,目前在小马智行营收结构中占据大头的是自动卡车业务,即Robotruck。2022年、2023年、2024年上半年,小马智行Robotruck的营收分别为2236.8万美元、2502.1万美元、1803.5万美元,营收占比分别为32.7%、34.8%、73.0%,均呈稳定增长趋势。 小马智行目前运营着190多辆自动驾驶卡车车队,包括自营、与中国外运合作运营。2022年4月,小马智行与中国外运合资成立物流品牌青骓物流;同年7月,小马智行宣布与三一重卡成立合资公司一骥智卡;同年11月,小马智行与中国外运、三一集团成立三方战略联盟。(来源:小马智行) 12)富勒科技完成3亿元融资 11月25日,富勒科技(FLUX)宣布完成超过3亿元人民币融资,本轮融资由经纬创投领投,高成投资和高瓴创投(GL Ventures)跟投。富勒科技(FLUX)聚焦于物流和供应链软件领域,旗下产品包括WMS(仓储管理系统)、TMS(运输管理系统)、Datahub(数据集成平台)、SC2P(供应链协同平台)、LES(生产物流执行系统)和WCS(仓储控制系统)等。(来源:富勒科技) 13) 快手电商废止“退款不退货服务” 11月28日消息,快手电商近日发布公告称,因业务内容调整,经平台综合考虑决策,快手电商现针对“退款不退货服务”进行废止,后续将推出更好的服务产品供大家使用。对于已开通“退款不退货服务”的商家,平台将在12/2号终止向商家提供该服务,商家可在12/2号前主动解约,届时到期未解约商家平台会自动终止合约。对于存量订单,系统仍会按原有配置内容执行。(来源:快手电商) 14) 闪送发布上市后首份财报,今年前三季度营收34亿元 11月27日晚间,闪送发布三季度财报,这也是其上市以来的首份财报。财报数据显示,闪送今年前三季度营收34.39亿元,同比增长3.7%;运营利润为1.27亿元,净利润为1.48亿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九个月订单履行量为2.114亿份,同比增长7.1%。 第三季度,闪送营收为11.55亿元,较上年同期的11.94亿元下降约3%;净利润2382.9万元,较上年同期的3496.2万元下降32%,对于下滑的原因,财报中未作解释(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15) 顺丰同城上线“独享专送”服务, “1对1急送”一次只送一单 11月29日消息,近日,顺丰同城新上线“独享专送”服务,采用“1对1急送”专业服务模式,订单从接收到最终送达,全程由一位骑士负责,用户可通过系统实时查看订单状态。(来源:证券时报) 16)Temu宣布进军尼日利亚 11月28日消息,据媒体,Temu于11月开始为尼日利亚客户提供服务。Temu发言人表示,针对尼日利亚的物流环境效率低下、缺乏信任等问题,该公司已与当地快递公司Flytexpress和Speedaf合作,以解决这些障碍。(来源:电商报) 17)TikTok Shop电商业务扩张至西班牙和爱尔兰 11月28日消息,据悉,TikTok 近几个月来一直在邀请供应商加入其在西班牙的在线购物平台,该平台计划于12月上线。其中一位专注于化妆品和护肤品的店主表示,邀请是在 8 月份发出的,西班牙的一些 TikTok 商店已经开始营业。TikTok 还鼓励商家加入其在爱尔兰的电子商务服务,尽管目前尚不清楚该服务何时推出。在该公司的官方卖家页面上,爱尔兰与西班牙一起被列为“仅限邀请”市场。(来源:鞭牛士) 18) 海关总署: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11月27日消息,海关总署公告,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不再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中“三、企业管理”项下第二款“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的要求。企业在申报环节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真实性负责。(来源:新京报)
海关总署: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海关总署
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的部署,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就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公告如下: 一、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不再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中“三、企业管理”项下第二款“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的要求。企业在申报环节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真实性负责。 二、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和企业对企业出口清单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 在上海、杭州、宁波、厦门、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成都、西安海关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先行接受海关查验,然后再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拼箱装运。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需建立货物入场、上架、装箱以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至口岸的物流运输等各环节信息实时采集系统,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并与海关联网实时传输相应数据。 四、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海关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退货商品跨直属关区退货,退货商品应当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具备企业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并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五、其他事项 其他有关监管要求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2020年第44号以及2020年第75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5日
出海战略
出海营销新策略:全球市场竞争力提升
出海营销新策略
全球市场竞争力提升
在全球化的今天,企业如何通过有效的出海营销策略提升全球市场竞争力?本文将深入探讨出海营销的核心价值、核心结论、使用好处及实际应用场景,帮助企业在全球市场中脱颖而出。出海营销的核心价值1、出海营销不仅仅是产品推广,更是品牌文化的传播。通过精准的市场定位和本地化策略,企业可以更好地融入目标市场,提升品牌影响力。2、出海营销能够帮助企业拓展新的收入来源,降低对单一市场的依赖,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3、通过出海营销,企业可以获取全球市场的第一手数据,为产品研发和市场策略调整提供有力支持。出海营销的核心结论1、成功的出海营销需要深入了解目标市场的文化、法律和消费者行为,制定符合当地市场的营销策略。2、利用数字化工具和平台,如Telegram分流域名,可以更高效地进行市场推广和用户互动。3、持续的品牌建设和用户关系管理是出海营销成功的关键。出海营销的使用好处1、出海营销可以帮助企业快速进入新市场,缩短市场进入周期,降低市场开拓成本。2、通过出海营销,企业可以建立全球化的品牌形象,提升品牌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3、出海营销有助于企业获取全球市场的多元化用户群体,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出海营销的实际应用场景1、在东南亚市场,企业可以通过本地化的社交媒体营销和KOL合作,快速提升品牌知名度。2、在欧洲市场,企业可以利用Telegram分流域名进行精准的用户分群和定向推广,提高营销效果。3、在北美市场,企业可以通过内容营销和SEO优化,提升品牌在搜索引擎中的排名,吸引更多潜在客户。总结:出海营销是企业提升全球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通过深入了解目标市场、利用数字化工具和持续的品牌建设,企业可以在全球市场中取得成功。立即获取解决方案,开启您的全球市场之旅。LIKE发现全球营销软件营销服务常见问题(FAQ)Q1: 出海营销的主要挑战是什么?A1: 出海营销的主要挑战包括文化差异、法律合规、语言障碍和市场调研的复杂性。Q2: 如何选择合适的出海营销平台?A2: 选择出海营销平台时,应考虑目标市场的用户习惯、平台的市场覆盖率和营销工具的可用性。Q3: 出海营销如何提高ROI?A3: 通过精准的市场定位、本地化策略和持续的用户关系管理,出海营销可以有效提高ROI。Q4: 出海营销的未来趋势是什么?A4: 出海营销的未来趋势包括数字化转型、个性化营销和跨平台整合。© 2023 出海营销新策略. All rights reserved.
【出海周报】香港虚拟银行可买比特币 海关总署取消海外仓备案 涉诈监管有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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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海周报》是移动支付网打造的金融科技、移动支付出海一周重要资讯栏目,聚焦企业出海、海外市场动态、海外监管政策等方面,以简捷的方式,提升读者获取资讯的效率。 中办、国办:加强跨境结算、移动支付等领域国际合作 11月28日,新华社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意见指出,要深化数字贸易国际合作。推动建立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机制,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跨境结算、移动支付等领域国际合作,深化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与东盟国家、中亚国家、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等数字贸易合作。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数据局、国家外汇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提出,鼓励金融机构搭建跨境金融数字平台,助力航运贸易数字化。促进和规范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统一监管合规口径,给予金融机构规则指引。 11月26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四部门联合印发《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相关情况。会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国人民银行高度重视“资金链”精准治理工作,按照“精准研判、精细操作、精确打击”总要求,指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统筹做好涉诈风险防控和优化服务工作。 海关总署: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新政,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不再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中“三、企业管理”项下第二款“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的要求。企业在申报环节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真实性负责。 在近日举行的京东供应链金融科技消费产业大会上,京东支付正式发布了针对跨境进出口电商的金融服务平台——JD FinTech。该平台围绕跨境支付需求,致力于为出海企业提供全面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包括快速开通海外多币种账户、多币种收付款、自由汇兑及报税等服务。JD FinTech金融平台的亮相,是京东支付在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布局,也将为全球商户带来更为降本、增效、安全合规的跨境支付体验。 新西兰奥克兰公共交通开通支持银联闪付 11月28日,银联国际宣布奥克兰公共交通开通支持银联闪付。当地居民或到访游客现可在奥克兰地铁、公交、大部分轮渡用银联卡或银联手机闪付一“拍”过闸,交通出行体验更顺畅。 中山首台支持数字人民币功能外币自助兑换机落地 11月28日,为积极响应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在人民银行中山市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山市分局的指导和支持下,中国银行中山分行在翠亨新区马鞍岛新客运口岸成功安装中山市首台支持数字人民币功能的外币自助兑换机,并正式投入使用。 日本将新增逾百万家商户开通银联二维码支付 近日,银联国际与日本瑞穗银行、UC卡公司在上海共同宣布,瑞穗银行旗下二维码支付服务J-coin Pay的逾百万家日本二维码商户将支持银联,云闪付App用户在日移动支付体验进一步升级。 连连国际与Visa推出全球商务支付产品 11月26日,连连国际与全球领先的数字支付品牌Visa在2024年第二届中国国际供应链促进博览会上宣布加深合作,推出全球商务支付产品越达卡,为连连国际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跨境商务支付体验。 通过连连国际的创新研发能力及Visa全球支付网络,广大企业客户和中小微商户能够使用连连国际发行的Visa数字商务卡高效、便捷、安全地在线完成跨境支付。该服务将全面满足全球电商卖家、出口外贸公司、在线旅游平台及旅行社,差旅管理公司、广告代理、供应商付款等多场景跨境付款需求。 近日,总部位于香港的虚拟银行众安银行(ZA Bank)宣布与HashKey合作推出了一项新服务,允许散户用户直接使用法定货币购买和出售比特币和以太坊。ZA BANK此次推出的加密货币交易服务,允许用户通过港元及美元买卖比特币和以太坊。该服务的入场门槛为70美元或600港元,每笔交易收取1.99美元或15港元佣金,平台费为交易金额的1.5%。为吸引用户,ZA BANK将在2025年6月底前实施优惠政策,包括免除佣金并将平台费降至0.8%。 苹果在新西兰推出Tap to Pay on iPhone服务 近日,苹果宣布在新西兰推出Tap to Pay on iPhone服务,这一创新功能使商家能够将iPhone转变为支付终端,实现便捷的移动刷卡支付。该服务兼容iPhone Xs及更高版本,并需设备运行最新iOS系统。 商家只需通过支持Tap to Pay on iPhone的App,即可在结账时引导顾客将非接触式支付卡、iPhone或Apple Watch等设备靠近商家的iPhone,利用NFC技术轻松完成支付。此服务广泛支持American Express、Discover、JCB、Mastercard和Visa等多家信用卡和借记卡品牌。 FATF计划修订各国评估其面临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的标准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新任主席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组织计划修订各国评估其面临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的标准,以促进全球金融包容性。 Swift将推出人工智能反欺诈解决方案 近日,Swift宣布将于2025年1月推出全新AI增强型欺诈检测功能,以帮助全球支付业加强防御,以应对层出不穷的不法行为。该服务的推出是基于全球金融社群的广泛合作以及今年早些时候的成功试点。 许多中小型金融机构都在采用Swift现有的支付控制服务(Payment Controls Service),该全新功能即以此为基础,利用Swift网络上每年数十亿笔交易的网络匿名数据来识别和标记可疑交易,以便相应部门可以采取实时行动。 美国支付巨头Stripe将以700亿美元的估值回购其股票 近日,美国支付巨头Stripe宣布,将以近700亿美元的估值启动股票回购计划。据彭博社披露,每股定价约27.51美元,此举将使公司估值稳定在700亿美元左右。 这一估值几乎与Stripe在2024年初的股票出售活动中的定价持平。回顾2024年2月,该公司通过招标收购筹集了6.942亿美元,当时允许员工出售部分股份,交易后Stripe的估值约为650亿美元。尽管大部分资金源自投资者,Stripe仍计划动用部分资金进行股票回购,以缓解员工股权补偿计划带来的稀释效应。同时,公司还拟将这笔资金用于提升员工的流动性。 数字支付提供商Checkout.com 宣布进军日本市场,并推出了新的直接收单功能。此举是该公司为亚太地区 (APAC) 提供本地化支付解决方案的广泛努力的一部分,旨在满足国内外商家的需求。 英国已推进其计划,将于 2025 年初推出加密货币资产监管框架草案。财政部经济部长 Tulip Siddiq 概述了即将出台的框架将解决加密市场的各个方面,包括稳定币、质押服务和更广泛的加密货币。她强调了统一的监管方法,并指出在一个阶段处理所有方面是一种更直接的方法。 黑山和阿尔巴尼亚成为首批加入单一欧元支付区(SEPA)地理范围的扩大国家。这一进展是在欧洲支付委员会 (EPC) 批准之后取得的,代表着西巴尔干地区在融入欧盟结构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将这些国家纳入 SEPA 符合欧盟的增长计划,该计划旨在通过分阶段进入欧盟单一市场的各个要素来加强西巴尔干地区社会经济一体化。这一进展取决于是否符合欧盟法规和标准,即欧盟共同体法律。 Shopify日本将于明年1月6日结束提供Amazon Pay服务 近日,Shopify通知其平台上的日本商店(卖家),将于2025年1月6日结束提供支付服务“Amazon Pay”。自该日期起,Amazon Pay将不再与日本的Shopify商店兼容,相关功能将被自动移除,卖家将无法通过该支付方式结账。 马斯克确认X(原推特)平台将推出汇款功能 近日,马斯克表示,X平台即将上线汇款功能,此功能作为X Payments服务的关键环节。据透露,X Payments LLC已在美国37个州成功获取汇款许可证,纽约州除外,预计年内将全面覆盖美国市场,推出支付服务。 继退出俄罗斯商业银行业务后,汇丰银行已停止为个人银行客户处理来自俄罗斯和白俄罗斯的付款。 该银行英国零售银行网站上的一则通知告知客户,该银行已决定停止处理来自这些国家的交易,并建议个人为此类付款做出其他安排。此举是汇丰银行此前退出俄罗斯商业银行业务的举措,该退出于 2024 年 5 月完成,当时该公司出售了其当地实体。两年前,汇丰银行首次披露了 2022 年 6 月撤出俄罗斯业务的计划。 汇丰将退出内地信用卡市场?官方辟谣称没有这一计划 11月29日,有消息称汇丰控股将关闭在中国推出8年的信用卡业务,因难以在中国实现扩张和盈利。对此,汇丰中国相关发言人回应称,汇丰中国没有退出内地信用卡服务的计划,如常提供包括新卡申请受理在内的各项服务。 荷兰支付基础设施即服务 (IaaS) 提供商NORBr已筹集 300 万欧元资金,由 Alstin Capital 领投,之前的领投投资者 Portfolio 也参与其中,旨在进一步增强支付终端管理、运营效率 (PayOps) 和合规性功能。 全球支付网络Thunes与蒙古贸易发展银行(TDB)签署了合作备忘录。此次合作旨在为蒙古TDB的客户提供便利的国际交易,使他们能够将资金转移到海外银行账户、移动钱包、卡和现金提取点。 全球验证提供商Sumsub已与加密资产风险管理公司 Elliptic 合作,以加强其加密交易监控和旅行规则解决方案。此次合作将 Elliptic 的区块链分析功能整合到 Sumsub 的平台中,为客户提供增强的工具来筛选加密货币钱包、识别欺诈活动并评估交易风险。 Worldpay在英国推出近乎即时的退款工具 Worldpay推出了一项创新服务,能够根据收款金融机构实现近乎即时的退款,从而有效弥合消费者期望与商家能力之间的差距。在英国,绝大多数使用万事达卡和Visa卡的购物者,在参与的零售商(如HMV)购物时,都能体验到更迅捷的退款服务。如今,符合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在退回网购商品后,即可近乎即时地获得退款。 在传统系统中,退款往往需要数日才能到达消费者账户。然而,Worldpay的研究显示,40%的消费者期望在退货后的24小时内收到退款,而这一期望如今已变为现实,退款仅需几分钟即可到账。此外,该服务计划于2025年扩展至整个欧盟的商家,覆盖在线及销售点交易。
【本周热搜榜】王卫港交所敲钟;京东拟斥3亿-6亿元增持德邦;安能物流发力渠道拓展;普洛斯或明年赴港上市;申通业务量首破200亿件
【本周热搜榜】王卫港交所敲钟;京东拟斥3亿-6亿元增持德邦;安能物流发力渠道拓展;普洛斯或明年赴港上市;申通业务量首破200亿件
京东拟斥3亿-6亿元增持德邦;安能物流发力渠道拓展;普洛斯或明年赴港上市;申通业务量首破200亿件"> 1)顺丰在港交所上市,成快递物流行业首家 A+H 公司 11月27日,顺丰控股在港股主板上市,成为邮政快递业首家实现A+H股上市的企业。此次顺丰控股在香港IPO的招股价为34.3元港币,若未行使超配权,顺丰募集资金净额达到56.62亿港元,成年内香港的第二大规模IPO。 “在港上市对顺丰意义重大,集团可依托香港平台更好发展国际市场。”敲钟现场,顺丰控股董事长王卫亮相。他表示,顺丰已经营31年,7年前于A股上市,7年间集团面对不少困难,但团队有能力接受任何挑战,有丰富经验接受很多不能预控的因素。(来源:快递杂志) 2)王卫现身,顺丰集团与中石化销售公司战略合作 11月25日,顺丰集团与中石化销售公司在香港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首先在环境保护、数智化供应链两方面开展深入合作。一方面,联手推动绿色能源转型合作,通过拓展氢、电、气等新能源项目合作,开拓新能源应用场景的规划建设,优化能源结构及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另一方面,将在商品供应链、物流供应链、数字供应链等重点领域深化合作,在中石化易捷便利店等B2C采销、B2B、企业购合作及油站场地资源共享共用等方面,各取所长,共享共赢。(来源:顺丰集团) 3)京东拟斥资3-6亿元增持德邦股份 11月26日消息,德邦股份25日晚间公告,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宿迁京东卓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总额不低于3亿元,不超过6亿元。增持资金来源为中国银行宿迁分行提供的专项贷款及京东卓风自有资金。中国银行宿迁分行同意为京东卓风增持公司股份提供专项贷款支持,贷款金额不超过4亿元。 11月26日,德邦股份股价触及涨停板,为近一年来最近的一次涨停,最新股价达到14.65元/股。 4)安能物流渠道拓展激励升级,最高奖励2万元 11月28日消息,为全方位强化渠道建设,打造最密网络,做优旺季未端服务,安能围绕渠道拓展核心目标,对新增有效用户的一级网点给予渠道拓展激励。一级网点净增有效一级有效S,奖励价值10000-20000元的面单,净增有效二级,奖励价值5000-10000元的面单,进一步激活区域网点共建渠道,加密二级用户。(来源:今日安能) 5)消息称普洛斯考虑最早于2025年在香港上市 11月29日消息,据路透社,消息人士称普洛斯考虑最早于2025年在香港上市。(来源:钛媒体) 6)ESR私有化或在未来数周内落实 11月29日消息,市场消息显示,包括喜达屋资本集团和华平投资集团在内的一个财团,计划在未来几周内落实私有化亚太物流地产平台ESR的交易,估值将超过70亿美元。 据悉,该财团还包括其创始人和主权财富基金卡塔尔投资局的一个部门。另据报道,该财团的潜在收购价将比ESR过去一个月平均股价11.06港元溢价18%以上。华平投资集团是ESR的第一大股东,持有14%股份。消息人士表示,包括收购价格在内的交易条款尚未最终确定。(来源:观点网) 7)申通全年业务量首次突破200亿件 11月24日,申通快递全年业务量首次突破200亿件。第200亿件包裹是一箱从浙江嵊州发往西藏日喀则的香榧子。这箱来自浙江的香榧子将搭乘着西藏特惠集运车辆,由申通统一负责末端配送。 据了解,从去年探索新疆集运开始,申通快递便不断扩大集运模式服务范围,目前已在新疆、内蒙古、甘青宁、西藏等多地落地实施。截至2024年11月,已有超8000万件商品通过集运模式送到消费者手中,预计到12月中旬,申通快递集运业务承运包裹量将超过1亿件。(来源:快递杂志) 8)菜鸟速递接入东方甄选,提供次日达和送货上门服务 11月28日消息,近日,东方甄选华东自营冷链仓接入菜鸟速递,由菜鸟速递承接包括东方甄选抖音直播间、东方甄选APP在内的全平台、多品类订单配送,为东方甄选华东消费者提供次日达和送货上门等品质快递服务。据悉,双方的合作范围正持续扩大,早前,菜鸟速递已接入东方甄选自营华南冷链仓配送。(来源:运联网) 9)极兔升级西部核心枢纽,日均快递处理量将达150万件 11月27日消息,极兔位于中西部的核心枢纽——升级后的兰州转运中心即将投入运营。据了解,兰州转运中心是极兔在中西部地区的重要物流枢纽。升级前,该转运中心面积超1.5万平方米,日均快递处理量达到70万件。今年“双11”高峰期,兰州转运中心的日均处理量达到85万件。升级后,新中心未来日均处理量能达150万件。(来源:北京商报) 10)自动驾驶卡车公司千挂科技破产清算 11月29日消息,干线物流自动驾驶公司千挂科技被爆自今年9月底开始收缩业务、全员降薪。10月中旬左右,千挂科技广州、深圳两处办公室都已停用,北京部分人员开始居家办公。 就上述情况,界面新闻联系千挂科技方面。千挂科技联合创始人之一孙浩文向界面新闻证实了上述内容,并表示当前千挂科技正在破产清算。“目前大部分员工已经被遣散,只有北京公司还有相当小一部分人在走清算流程,同时我们也正与几个买家洽谈,希望能出售公司产品设备。” 公开资料显示,千挂科技成立于2021年7月,是一家专注于智能驾驶干线物流的科技企业。(来源:界面新闻) 11)小马智行上市,今年上半年自动卡车业务营收1803.5万美元 北京时间11月27日(美东时间11月27日),小马智行正式在纳斯达克挂牌上市,股票代码“PONY”。在扩大发行规模后,若承销商的超额配售权悉数行使,小马智行融资额可达2.99亿美元,成为今年以来美股自动驾驶领域最大规模的IPO。加之此次通过同步私募配售价值约1.534亿美元的普通股,小马智行本次IPO总募资金额可达约4.52亿美元。 根据招股书,目前在小马智行营收结构中占据大头的是自动卡车业务,即Robotruck。2022年、2023年、2024年上半年,小马智行Robotruck的营收分别为2236.8万美元、2502.1万美元、1803.5万美元,营收占比分别为32.7%、34.8%、73.0%,均呈稳定增长趋势。 小马智行目前运营着190多辆自动驾驶卡车车队,包括自营、与中国外运合作运营。2022年4月,小马智行与中国外运合资成立物流品牌青骓物流;同年7月,小马智行宣布与三一重卡成立合资公司一骥智卡;同年11月,小马智行与中国外运、三一集团成立三方战略联盟。(来源:小马智行) 12)富勒科技完成3亿元融资 11月25日,富勒科技(FLUX)宣布完成超过3亿元人民币融资,本轮融资由经纬创投领投,高成投资和高瓴创投(GL Ventures)跟投。富勒科技(FLUX)聚焦于物流和供应链软件领域,旗下产品包括WMS(仓储管理系统)、TMS(运输管理系统)、Datahub(数据集成平台)、SC2P(供应链协同平台)、LES(生产物流执行系统)和WCS(仓储控制系统)等。(来源:富勒科技) 13) 快手电商废止“退款不退货服务” 11月28日消息,快手电商近日发布公告称,因业务内容调整,经平台综合考虑决策,快手电商现针对“退款不退货服务”进行废止,后续将推出更好的服务产品供大家使用。对于已开通“退款不退货服务”的商家,平台将在12/2号终止向商家提供该服务,商家可在12/2号前主动解约,届时到期未解约商家平台会自动终止合约。对于存量订单,系统仍会按原有配置内容执行。(来源:快手电商) 14) 闪送发布上市后首份财报,今年前三季度营收34亿元 11月27日晚间,闪送发布三季度财报,这也是其上市以来的首份财报。财报数据显示,闪送今年前三季度营收34.39亿元,同比增长3.7%;运营利润为1.27亿元,净利润为1.48亿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九个月订单履行量为2.114亿份,同比增长7.1%。 第三季度,闪送营收为11.55亿元,较上年同期的11.94亿元下降约3%;净利润2382.9万元,较上年同期的3496.2万元下降32%,对于下滑的原因,财报中未作解释(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15) 顺丰同城上线“独享专送”服务, “1对1急送”一次只送一单 11月29日消息,近日,顺丰同城新上线“独享专送”服务,采用“1对1急送”专业服务模式,订单从接收到最终送达,全程由一位骑士负责,用户可通过系统实时查看订单状态。(来源:证券时报) 16)Temu宣布进军尼日利亚 11月28日消息,据媒体,Temu于11月开始为尼日利亚客户提供服务。Temu发言人表示,针对尼日利亚的物流环境效率低下、缺乏信任等问题,该公司已与当地快递公司Flytexpress和Speedaf合作,以解决这些障碍。(来源:电商报) 17)TikTok Shop电商业务扩张至西班牙和爱尔兰 11月28日消息,据悉,TikTok 近几个月来一直在邀请供应商加入其在西班牙的在线购物平台,该平台计划于12月上线。其中一位专注于化妆品和护肤品的店主表示,邀请是在 8 月份发出的,西班牙的一些 TikTok 商店已经开始营业。TikTok 还鼓励商家加入其在爱尔兰的电子商务服务,尽管目前尚不清楚该服务何时推出。在该公司的官方卖家页面上,爱尔兰与西班牙一起被列为“仅限邀请”市场。(来源:鞭牛士) 18) 海关总署: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11月27日消息,海关总署公告,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不再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中“三、企业管理”项下第二款“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的要求。企业在申报环节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真实性负责。(来源:新京报)
市场拓展
海关总署: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海关总署
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的部署,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就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公告如下: 一、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不再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中“三、企业管理”项下第二款“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的要求。企业在申报环节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真实性负责。 二、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和企业对企业出口清单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 在上海、杭州、宁波、厦门、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成都、西安海关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先行接受海关查验,然后再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拼箱装运。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需建立货物入场、上架、装箱以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至口岸的物流运输等各环节信息实时采集系统,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并与海关联网实时传输相应数据。 四、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海关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退货商品跨直属关区退货,退货商品应当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具备企业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并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五、其他事项 其他有关监管要求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2020年第44号以及2020年第75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5日
国家再对跨境电商出手,又来一波利好政策
国家再对跨境电商出手,又来一波利好政策
跨境卖家有福了,利好政策接二连三出台! 就在11月25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了2024年第16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旨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从交易数据上看,跨境电商,已经成为了推动我国对外开放的新动力源泉。在2023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达到2.38万亿元,交出了同比增长15.6%的亮眼成绩单,其中出口猛增19.6%。 到了2024年前三季度,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飙升至1.88万亿元,增长11.5%,远超5.3%的外贸整体进出口增速。 也难怪国家会出台一波又一波的利好政策,不仅为跨境电商铺就了一条星光大道,还为中国商品走向世界提供了强大的助推器。 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的2024年第167号公告,主要围绕简化跨境电商出口流程、提高企业运营效率等方面提出了四项重要举措。具体来看: 一是取消了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当然企业在申报环节中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以确保真实性。 这项举措能够简化行政程序,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并提高通关效率。特别是在当前海外仓建设增速迅猛的背景下,有利于企业加大海外仓建设投入。 二是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 由于银行与企业系统对接的延迟、信息格式不匹配等问题,过去出口申报的过程往往非常繁琐且耗时。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就减少了申报过程中的步骤和所需材料,减轻了跨境电商企业的申报负担。 对于中小卖家来说,简化的手续意味着更便捷的管理,尤其是在处理大量订单时,这一点尤为重要。中小卖家还可以减少这部分人力成本,最终有助于提升整个跨境电商出口的运营效率。 三是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允许跨境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先行接受直属海关查验,再根据需求灵活拼箱。 这个举措可以避免传统拼箱模式中,因一票货物被查验而影响整箱货物通关的问题,从而减少了船期延误和重复拆装的风险,提高通关效率。先行接受海关查验,还可以减少货物在仓库的停留时间,加快货物的流转速度。 对于中小卖家来说,由于减少了不必要的二次掏箱和重新装运操作,可以节省掏箱、亏舱等费用,降低运输成本。此外,更快的物流响应和更灵活的拼箱选项,可以提高客户对交付速度的满意度。 四是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跨境卖家的退货商品可以跨直属关区退货。 以往退货需要单独运回或批量运回,每次退货都会产生额外的物流成本,而跨关区退货模式可以让企业集中处理退货商品,从而节省大量的物流费用。 另外,退货商品只需退回至指定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大大简化了退货流程,减少了因退货产生的复杂操作和时间成本。 随着政策层面的持续加码,跨境电商卖家们正迎来出海的黄金时代。卖家们有机会在全球范围内扩大影响力,建立品牌,以及实现业务的多元化。在这个过程中,卖家们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以及适应新规则。他们将面对的不仅是市场竞争,还有政策变化和全球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 但不论如何,未来可期。 附: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的部署,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就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公告如下: 一、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不再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中“三、企业管理”项下第二款“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的要求。企业在申报环节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真实性负责。 二、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和企业对企业出口清单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 在上海、杭州、宁波、厦门、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成都、西安海关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先行接受海关查验,然后再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拼箱装运。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需建立货物入场、上架、装箱以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至口岸的物流运输等各环节信息实时采集系统,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并与海关联网实时传输相应数据。 四、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海关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退货商品跨直属关区退货,退货商品应当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具备企业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并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五、其他事项 其他有关监管要求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2020年第44号以及2020年第75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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